工程训练中心校内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训练中心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推进设备资源开放共享,依据《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辽宁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训练中心用于开展校内外服务范围的设备是指能使用的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所有设备。
第三条中心服务对象是我校全体师生、毕业生和社会相关人员。
第四条校内外服务范围分为校内服务和社会服务两种。中心实训教学、学科竞赛、创新教育等方面开展的校内服务均属于本职工作,不纳入服务范围。
第五条校内外服务原则为保证实训教学基础上,先校内后校外,优先服务于科研项目和创新创业教育项目,拒绝批量生产。
第六条校内服务实行免费制(若使用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材料费),社会服务项目需支付一定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七条服务收费由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收费应本着内外有别,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八条校内外服务实行实训指导教师直接负责制,接到任务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按职责承接,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第九条中心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校内外服务的组织实施、服务对接、日常管理工作及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各实训教学部门负责配置高素质的实训指导教师提供校内外服务工作,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实训室)负责人负责校内外服务内容审核把关,建立服务登记制度,做好设备仪器的运维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负责人要对设备使用人进行培训,并在使用过程中对其指导,对设备定期进行校验,对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
第十三条实训指导教师具体负责落实校内外服务内容,负责各工种的交接周转工作,并于加工质量进行把关自检,加工过程中如需要与服务对象沟通,应自行主动联系沟通。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使用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中心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因个人原因损坏设备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校内外服务对象需申请服务前需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工程训练中心校内外服务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提交至工程训练中心办公室。
第十六条中心将对校内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服务对象独立操作设备,实训指导教师工作量按实际工作小时二分之一计算,其余操作方式均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业绩纳入年终中心收入考核分配。
第十七条中心对校内外服务工作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工程训练中心。
工程训练中心
2018年12月8日